法律问答

我是在建筑单位上了四年班。我是在建筑单位上了四年班公司去年来了一位总经理,今年3.4月开始总经理对我各种不满意,但是我都是能改正则改正,能忍则忍,五月份因家中老奶奶生病休息了两天班(公司正常轮休是4天),我去与总经理请假,也说明了事由总经理说除非你奶奶死了,然后我的直属上司是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同意了,可是六月发放五月工资,总经理说我旷工,扣除我三倍工资,事后我提出辞职,总经理也未批,昨天总经理又在会上故意找我的事,说我占着茅坑不拉屎,公司要我何用,故而与总经理争了起来,总经理说叫人事部出任开除我,并扣我一个月工资,有录音证明,还有在会上骂人,请问这种我要怎么处理,今天早上去人事部主任那里叫他开开除证明,他不愿意开,这种我应该怎么处理?

2018-08-08 11:47: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旷工属于个人行为,会受到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及处罚,至于工资还是会发放的。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还交接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结清。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当事人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1、劳动法没有旷工一天扣多少工资的,按现行做法,旷工当天,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除了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外,不得额外扣工资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完全可以提前3天申请离职,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至于薪资,在劳动合同里就应该有规定试用期薪资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就是了。如果没有在合同里规定,那么按照同工同酬条款,公司给你支付的薪资不得低于公司内部同岗位人员的最低薪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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