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给采购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对方公司故意毁损了 退票 让我们重新开

其它
2019-05-16 16:45:4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有关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 现在税务是“以票控税”的方式管理增值税的,这里的“票”就是指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而普通发票又有很多种类,如商业销售发票、工业类发票;冠名发票;出口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等,按照分类标准的不同,普通发票会有很多种叫法。现在专用发票全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每月申报期内企业申报前将上月开具专用发票情况进行抄税,现在普通发票大多数区域也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这样抄税就将企业上月销售开票情况全部纳入金税系统,并实现全国联网,所有抄税数据最终汇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库,由他们做最终的比对。
      如果不开票,尤其是专用发票,你们可能得到的“好处”:
      隐匿收入。就是将实现的销售收入可以不入帐,从而达到减少销项税额,少交增值税税款的目的。这种情况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并查实,会被定为偷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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