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8年1月1日下午13时,李某(男,35岁)的朋友张某(男,30岁)去某国际洗浴会馆休闲,在大厅登记入馆时,突然发现李某的妻子和大款徐某(男,40岁)也正在大厅登记,准备入住“包房308” ……张某欠李某人情不少,认为“彻底偿还”的时候到了。张某随即打电话告知李某详情,李某大喊“必须想尽一切办法拖住,4、5个小时会开车赶到!”。张某入馆后死死盯住“308”动向,并伺机将李妻和徐某的衣物、手包(内装手机两部、现金一万二、轿车钥匙等)从“308”拿出,关闭手机后全部弃置会馆废弃的“储藏间”内。一小时后,李妻和徐某洗浴完毕回到“308”后发现衣物失踪,遂喊服务生理论,会馆经理命令全体保安全力搜索无果,3个小时后被迫报警。警方经过简单查询,同意“立案调查”,但因当场难以破案,1小时后撤离会馆。又过一小时,李某率好友马某、刘某等五人赶到,在张某的指引下闯进“308”。李某进屋就对徐某一顿拳打脚踢,李妻浑身发抖、蒙被不起。徐某弄清真相后跪地求饶,李某放出“生路”两条:要么“公了”,通知徐某单位和家人取人;要么“私了”,交出10万元“精神赔偿金”。徐某说:“随身财物不过两万,可以都交出,但轿车是单位的…”此时张某对徐某说:“两万财物如果还在,可以直接‘充公’,你就甭惦记了”,然后冲李某诡秘一笑,李某恍然大悟。李某随后命令徐某“继续想办法”,并伴以谩骂和耳光。徐某被迫借用张某电话“联系朋友”黄某;3个小时后,黄某送来3万元交给徐某,未觉异常就离去。徐某苦求李某“再无办法”,李某说“要想活命就打个五万欠条!”挨过两记耳光后,徐某被迫在“十日内还款五万欠条”上签字。张某回到“储藏间”拿回衣物,徐某随后被简单“更衣”,又被李某等7人带至另一宾馆“202”内。李某因担心徐某事后“变卦”,遂要求徐某“再想办法”。徐某被迫挂通老婆电话并撒谎要钱俩万,不料被老婆破口大骂,李某立刻抢过电话大喊:“老徐在我们手里,不马上拿钱后果自负!”两个小时后,徐妻派人送来两万现金,徐某也把“欠条”改成“三万”。徐某脱身后已是半夜,报警后导致案发,李某等7人全部归案,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请回答:一、李某等7人是否都构成犯罪?二、如果是,李某等7人是否都构成性质相同的犯罪?三、李某等7人可能触犯了哪些犯罪?四、依照定罪原理,李某等7人最可能触犯了哪个或哪些犯罪?最终确定的是一罪还是数罪?是单罚还是并罚?为什么?五、李某等7人最可能被误认为构成什么罪?你究竟是根据什么进行的“排除”?(至少要排除2个)

2018-08-08 21:01: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犯人已经被定罪的,不能叫做犯罪嫌疑人,而应该称为罪犯或犯人。
      根据法律规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由法院来判决,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前,不能认定此人构成犯罪,而内能说是涉嫌犯罪。
    所以在法院判决前,应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理时则称为被告人)。
      但是,如果你所述“定罪”仅是指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那不能称为被“定罪”,而仅仅是涉嫌犯罪,所以应该称为犯罪嫌疑人。
  • 派出所立案,应将立案通知送达受害人或者报案人,而不是送给双方。  如果派出所不立案,应在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不立案通知送达报案人,如果报案人不报的,可以在七日内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复议。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l)犯罪的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中国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某一客体,不侵犯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例如,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健康权利。如果侵犯的不是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就不构成犯罪。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不当为而为的积极行为,即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杀人。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的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有条件、有义务实施某些行为而不实施,以至于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严重危害的行为,如玩忽职守。  
    (3)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第一,关于自然人,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第二,关于单位犯罪主体,是指为牟取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刑法》对单位犯罪基本上实行两罚制,既处罚单位,比如判处罚金,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实行单罚制。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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