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作家,与作协签订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作协许可他人使用我的著作权。后作协将我的该作品许可给某话剧社使用,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请问:该合同的期限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著作权
2018-08-09 05:24: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著作权 合理使用范围】《著作权法》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其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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