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爷爷奶奶在世时,家里两个儿子,让姑姑接了班,但是姑姑一家没有照顾过爷爷奶奶一天,没给过赡养费,没跟她们住过一天,爷爷先去世,姑姑在奶奶之前去世,后来奶奶生病住院瘫痪期间,姑父另组家庭,跟做为外孙女的表姐没来照顾过一天,直到看人去世,表姐都没过来,现在房租征收了,表姐要求分财产,合理吗?

2019-05-22 08:05:4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受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

  • 1、外孙子女或者孙子女对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A、外孙子女或孙子女具有赡养能力。B、被赡养人也就是外祖父母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人,其子女,也就是外孙子女的母亲或父亲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对于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相应的外孙子女或孙子女,对于外祖父母或祖父母具有赡养义务,称之为“隔代扶养”,法律要求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履行互敬互爱、互相帮助的义务,特别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属于直系血亲,血浓于水,这种道德价值观念也是法律的渊源,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首要或者说第一赡养义务人显然是其子女,但是,当其子女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的情形下,这种义务,就应当由具有赡养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来承担,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和伦理的要求。
    2、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死亡或没有抚养能力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对于子女死亡或子女没有赡养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条、28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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