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为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现在哺乳期限准备到了,孩子查出有先天性心脏病,可以让法院给予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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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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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情形: 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公安机关证明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可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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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