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律师你们好:
1,我弟弟因民事纠纷法院判其赔款,但没有个人财产,故不能执行判决。
2,我村正好拆迁,我家分到3套房(加了一部分钱),因房子没有竣工,故房产证未做,但当时选房时,要求写上以后做房产证时要有的所有人和共同所有人名字,所以当时就写了我母亲和我的名字,没有写我弟弟的名字,当时拆迁上还说这样写好后以后房产证上所有人就按现在了,不得改了。
3,拆迁事宜在判决之前
4,现在法院的人说因以前的房子宅地基证上有我弟弟的名字,现在的拆迁房就有他的份,更何况房产证还没做,以前的选房时填写的不行作数,所以他们要强制执行(法院的打电话这么说的)。但老房子当时是我父母造的,当时我们还小,不可能出资出力。我想这应该属于我父母的财产。
5,我想请问各位律师法院的人这么说合理吗?

2018-08-09 10:11: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法院不执行生效判决,可以到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要注意必须是在申请原审法院强制执行后,原审法院在六个月内未执行才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 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期限内,如果案件执行不了,法院会下发裁定中止执行通知。应当事人申请,法院下发债权凭证,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向执行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随时请求执行庭恢复强制执行。如果不能提供财产情况或者确实无可执行财产的,则申请执行人要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