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他结婚十六年了。大儿子十六岁,小儿子六岁。两个孩子一直是我和我父母照看,包括生活销费。因他当时没房没钱成了我家上门女婿。十几年他自已挣钱自已花,工作没他称心的,我想买房他说没钱。十几年,孩子没看一天,钱也不出。我想尽快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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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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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所继承的遗嘱若有明确约定只归继承者所有,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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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