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03年村长与我母亲口头协议将我家13亩地更换成另一块田地.村长将我家原田地租给外地人耕种了并收取租金.从2003年至今2016年我家未收到补偿的更换地.2016年土地承包2次确权证明那13亩地在我家名下.向村里反应后,村里一致决定不给于我家补偿.并声称我家一块2001年入户的田地是补偿地.还向我家额外收取不知名土地费用.并声称没有村里同意是不能打官司的.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的.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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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据此,我国公民个人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
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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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但有其非常明显的局限性,它是指不用书面的形式,通过口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法律效应的。口头协议与书面形式的合同相对应。法律规定有些种类的合同是必须用书面方式签定的,否则一定要有第三方当事人证明或口供。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
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
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
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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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