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3年2月3日A和她的母亲到XX行存款,过程中被忽悠,10万元待存款做成“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皆是A。2015年8月29日10时左右A坠楼身亡。意外发生后,被告方面积极求证收缴我方的材料,2015年10月14日付给106300元的死亡保险金。当时,原告浮沉悲苦,与被告交流不堪他们的言语,诉于XX会,没有正面的解决。后来,与被告方面进行多次交涉,其解释充满了霸权,一味的催促签字,并用红利结算做交易。保险理赔如此名不符实,原告很生气。有朋友说应该起诉它,要不惜一战。原告只能向XX院起诉。1、合同把保险和理财糊在一起,如果以保险为主,10万元的保费是什么样的保险价值呢?如果以理财为主,那么本金就不能消失。确认合同是投资理财类的终须吐还原告的10万元本金。2、合同的内含就是理财为主保险为附,合同中的意外保险我方撞上了,喜?恨?。根据有关新说法,中青年的死亡赔偿不能低于160%,因此,诉请追加死亡赔偿金6万元。

保险赔偿
2019-05-23 17:34:3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包括交通事故。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

    (1)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可理解为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或者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到的,但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到。

  • 1、“医疗事故”属医院医务人员诊疗过程中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造成功能障碍的。出现这种事情,根据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没有保险,一样会得到赔偿。
    2、一般意外险身故金与意外医疗的比例是10:1,也就是30万对应的是3万,因为这是精算师根据身故、意外医疗的出险比例算出来的,所以险非有特别约定或者团体险种,你所说的这种比例的意外险较少见。
    3、但是如果是意外身故与疾病的住院医疗那么是没什么关联的,只要你付保险费,你说的这些都可以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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