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3日A和她的母亲到XX行存款,过程中被忽悠,10万元待存款做成“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皆是A。2015年8月29日10时左右A坠楼身亡。意外发生后,被告方面积极求证收缴我方的材料,2015年10月14日付给106300元的死亡保险金。当时,原告浮沉悲苦,与被告交流不堪他们的言语,诉于XX会,没有正面的解决。后来,与被告方面进行多次交涉,其解释充满了霸权,一味的催促签字,并用红利结算做交易。保险理赔如此名不符实,原告很生气。有朋友说应该起诉它,要不惜一战。原告只能向XX院起诉。1、合同把保险和理财糊在一起,如果以保险为主,10万元的保费是什么样的保险价值呢?如果以理财为主,那么本金就不能消失。确认合同是投资理财类的终须吐还原告的10万元本金。2、合同的内含就是理财为主保险为附,合同中的意外保险我方撞上了,喜?恨?。根据有关新说法,中青年的死亡赔偿不能低于160%,因此,诉请追加死亡赔偿金6万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