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有了 可房产是经济适用房 去年刚给的房本 房管局说强制执行也不能现在过户 请问这是真的吗?
-
据法律规定,法院裁决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办理过户手续。若有关当事人不予配合新的房屋所有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新房屋所有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原持证人原因使新房屋所有人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可按如下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1、权利人(申请人)为个人时:请持身份证明到市
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递交公告申请书,同时提交法院的裁定(判决书)、身份证明(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时的还须提交公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权利人(申请人)为单位时:请持单位介绍信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递交公告申请书,同时提交法院的裁定(判决书)、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一般法院在判决一个人为房屋所有人时,一般会判决另一方(义务方)配合权利方办理过户事宜。 然后当事人直接拿着判决去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涉及行为,如果对方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保证申请人的申请过户行为的进行。
-
可以凭法院的判、裁决文书,执行裁定书到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过户),法院也可以给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发协助执行函,将房产过户到申请人的名下. 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
物权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
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第五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
申请强制执行的对象必须是被告的合法财产,如果没有房产证,必须有
证据证明房子属于被告。 申请强制执行所需要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1份(申请人本人签字或捺印)
2、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查验
3、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查验
4、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1份(只有一审的需要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开具,调解书也需要)
5、有法定(指定)
代理人的,另提交:
(1)法定(指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查验
(2)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