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前几天骑电动车下班被小车变道追尾两只脚受伤,去了医院未住院,脚受伤走路现在不便,医药费对方支付了500,自己支付了400没有住院。昨天交警确认了对方全责,昨天在交警大队确认完后,对方和保险公司提出再另外支付1800就完事,发票也找不到不让提车(发票找不到了),电动车也没法用了,而且脚上楼下楼吃力也上不了班就没同意。后面我们回家了保险公司打电话过来说这样1800算高的了,而且现在对方车也已经提出去了,我打电话找事主赔偿对方不借电话我也没办法?是这样吗?这样的事故怎么才合理。只想有个合法权益,另外问下去交警大队提车只能有发票吗?

2019-05-24 11:42:4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保险公司仅在投保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内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故要确定保险公司承担多少责任首先要确定投保人要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也即先确定死者损失。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另,车险一般包含两大块:
    1.交强险,
    2.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
  • 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领取了保险金后,仍有权向侵害人要求全部赔偿。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