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所在的公司本来有两个合伙人,在2018年一月份的时候公司合伙人解体,剩下一个合伙人,然后我是8月7号进入该公司的,一月份时我经理口头上说我还是公司职员,老板还是原来的老板,就是公司不一样了,2月22号,即是年后回来,经理说公司不打算要美工的职位了,我要求公司赔偿一个月工资,(8月份到现在已经超过六个月)经理说不可能赔给我,最多我回去上满这个月(1月25号上到1月28,然后给我这个月的工资,一月份1号到24号是放假时间,其中带薪一个星期)我是有签过劳动合同的,请问我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请问我应该如何维权?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5-25 06:18: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可以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帮助。县(包括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劳动保障局,下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第十条第
    二、第三款分别是: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第十一条第六款是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 工资结算到被辞退之日。
      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无论什么原因辞退劳动者,都应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性按出勤结清工资。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
    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根据《劳动法》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我国法律明确的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工资进行克扣或者拖欠,抑或存在其他违法清醒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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