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刑事案子调解撤诉后忘了撤案,原告有没有权利重新追究被告人的责任

刑事辩护
2019-05-25 13:36:0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这个要看是刑事自诉案件还是刑事公诉案件。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原告撤诉,法院则按撤诉案件处理。这里的刑事自诉案件,法院采取不告不理,消极中立的态度。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即使受害人不起诉,检察院公诉机关认为应当起诉的,法院仍应受理并作出适当裁判。
  •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
    (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5)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6)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7)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享有的权利申请回避权:即对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其与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案件的,被告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辩护权: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为自已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权: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询问权:经过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上诉权: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诉权:被告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陈述权、诘问权、调查证据申请权、辩论权、选任辩护人权、救济权、回避申请权。谢谢阅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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