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介绍别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款已补还会定罪吗

刑事辩护
2019-05-25 19:19: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被保险人只有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理赔时需提供发票原件。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再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当医疗费用超出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额,

    可以先在一家保险公司理赔完后,让保险公司在理赔清单上盖个公章(分割单),再拿这

    张单证及其他医疗资料的复印件,找另一家保险公司理赔。

    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支出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相当于一张自制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标明费用分摊情况,并在分割单上应加盖单位的财务印章。
  • 虚开增值税发票只有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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