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员工离职引发客户变动是否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

2019-05-26 01:19:2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侵害商业秘密的行政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3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人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
    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企业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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