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职业是民办高职院校辅导员,带学生共计390人。单位在成都,分校在眉山,常驻眉山。每周周五晚上才能回家,周日下午就得去上班。校园是封闭状态,长期在眉山,导致不能回家,单位变相加班。现在怀孕了,领导开始变相赶人,经常晚上安排活路,让孕妇心理不畅、添堵。想请问下律师,如何应对如此情况。

2019-05-26 07:55:2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单位违法法律规定超时间加班,劳动者可以选择不加班,加班是采取自愿的,劳动者不加班,用人单位是不能克扣其工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重点注意: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劳动法》给予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一系列的特殊保护,比如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一些劳动强度大的工作等。   法律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一条还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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