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公司原来在松江区在,今年七月份因上海市规划我们搬迁到奉贤区了,公司要求我们都先解除劳动合同给我们一些补偿,我们今年八月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给我们以前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对这次补偿只对我们做了两年的加班工资按劳动法的补偿,我已经在公司工作12年多了,跟公司协商要以前拖欠的加班工资及带休休假工资,公司要我拿出证据。我历经破折终于找到前几年的一些工资单,工资单上都有每月的加班时间,交到公司后还是不给我补发拖欠的加班工资。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谢谢您。希望得到您的解答。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5-26 21:40:3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
    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
    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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