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8年初左右,同事说其朋友急需用钱,先后分多次给其打去10万,主要是3月到4月1日打的。4月底我急用钱,同事及其朋友推托多次,直到发现其朋友联系不上。后经单位领导多次协调,同事答应的事情都未具体兑现。然后就是我在网上发帖、同事在网上也发帖。期间同事给我的资料发现集资数额达29万多。现同事歪曲事实,告我侵犯名誉权.我一直本着有所进展的考虑,但是同事的欺骗导致无所进展。我先后去了区纪委、打非办、定和分局报案,但都推托不受理。我现在的考虑就是尽力合手追款,继续说瞎话欺骗的话,就下定决心利用多种渠道,讨还公道。不主动惹事,来事不怕事。

2019-05-27 06:19:3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
    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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