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母离婚 我支持母亲 家里有两座房子是母亲为了我和弟弟的 房产证写的也是我和弟弟的 我已经满十八岁了 弟弟十六岁 都不上学了 父母离婚房子会不会成为她们的财产分割 还有一部车名字是我的 父亲一无所有 房子 车子他一分钱也没出 这些会不会成为他们离婚分割财产东西 还有我和弟弟都想赡养母亲 父亲一点也不想要他 更不想去赡养他 真的想和他断绝父子关系 我该怎么办 母亲会不会归我 还有房子车子 都是我的名字 存不存在她们财产分割的一部分

离婚
2019-05-27 13:15: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

    1、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据此,将子女送养他人后,生父母便不再对该子女负抚养教育的义务,该子女成人独立后,对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同样,生子女与亲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也没有了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

    2、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儿子不赡养母亲怎么办?
  • 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法律约束力。现老人家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其所有的子女(包括“断绝父子关系”的大儿子)都有赡养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