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的工作单位是事业单位,签了八年服务期,目前已服务四年,由于特殊原因需辞职换单位,但遭到原单位反对。而想入职现单位的话需要原单位提供一个离职证明并加盖公章,原单位不同意,这种情况下如果私自加盖公章的话会有什么后果呢?
-
《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劳动者亦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作为暂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抗辩理由,当然该抗辩理由必须以用人单位有
证据证明劳动者确有需要交接的手续未办为前提。
而用人单位开具相应的离职证明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则确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并无限制性条件。
-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