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大一期末考试做小抄,学校给予记过处分,之后,本人认真学习,通过在校要求的所有考试,并顺利获得优秀毕业生。 可就在快毕业时,学校才告诉我,有记过处分不能有学位证。且给予补救措施是考研,或则当兵,而这些措施已经完全来不及了。我认为学校对学生终身大事不负责任的行为。 后来学习《教育政策法规》,老师说其实学校没权利扣学位证,只要你成绩合格、论文通过,就应该发学位证。 事实是什么样?我能通过什么方式维权?

其它
2019-05-27 16:08:5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在我国,诉讼大致分为三种形式:  
    (1)刑事诉讼;  
    (2)民事诉讼;  
    (3)行政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提起讼诉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以上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