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对方借款不给,总是往后拖,合同到期两个月后,给我写了一份还款计划,承诺两个月还完款,可是又过了三个月了,还没有还款。现在我已经起诉了,今天担保人收到了传票。借款人法院已经通知去拿传票。担保人给借款人打了电话并要求快让他还款,可是借款人并不当回事,并且说起诉能要着就这样要把。我该怎么办? 还有借款合同上写的违约金千分之八,损失千分之2.5.法院会怎么判?判下来之后欠款人不履行怎么办?起诉已经做了财产保全,保全的是公司股权,能有人要吗?最近借款人刚注册了公司(注册资金50万,借款人是法人代表股份有百分之20.其它的百分之80是另一个借款人。借款时两人都有签名和手印,两人是夫妻。)能执行公司的财产吗?为什么?有什么好的办法能把欠款快速要出来?

股权
2019-05-28 11:52:2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因贷款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自然人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特点,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单务合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强迫贷款人出借款项,也不能强迫他人必须贷款。在金融借款合同的订立中,除合同的一般要求外,必须遵循以下两条特别要求:借款人一般应提供担保,借款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必要条款:借款的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  双务有偿的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当借款人违反约定时,如何判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之达到公平与合理是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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