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86年土地法规定XX府审批土地权是粮田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请问XX府超越这个权限的审批是否属无效审批,是违法行为?审批的批文是否属于无效批文,土地是否应退还给原集体?

2019-05-28 11:59:0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权限征收基本农田。除国定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因此,规定征收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批准。 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地。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权限,征收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少于35公顷。征收其他土地少于70公顷。
  •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因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属于违法行为。  因为合法的行为是不用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应认定为违法行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即所损害的利益等于甚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避险过当应当负法律责任,但在刑事上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应当预见到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大于或相当于其所保全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当然,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
    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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