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2016年起诉离婚,我们有一个女儿,县城一处房子,女儿从小是我带大的,只因我当时没有出示相关证明,被对方一口咬定是爷爷奶奶带大的! 女儿判给了他,房子归他,判给我10万块钱!至今未给 2017年8月31日我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判决执行,到2018年9月还未执行,执行期间对方2017年9月8日还像农商银行贷款24万,执行话给我的回答是,他要贷款,我怎么知道! 请问我该怎么办,怎么拿回属于我的财产

离婚
2019-05-29 06:52:0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