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他结婚八年了,我们是经过别人介绍的,刚开始对我是挺好的,后来就变了,因为我生了两个女儿,他妈妈是重男轻女的,刚开始他不会,后来慢慢的就这样了,我们经常吵架,就是生孩子的事,他妈妈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和我吵架,我嫁给他八年了,两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现在我和他两年没在一快,感情以破裂,我有两个女儿,我们过不下去了,他家人很刻薄,女儿也不给我,我嫁给他八年了,他要我尽身出户,我想通过法律援助帮助我,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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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准予
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条:
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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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
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
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
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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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