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昨天下午的时候我出地铁口,然后美容院发小卡片传单的,让我帮个忙,就拉到他们美容院了,然后说做个测试,就洗了半边脸,吸出一些物质,然后就说一半98元,为了避免两边脸差距,所以又做了另外一边,然后花了两百元,接着美容院说你既然做了这个项目,就赠送你一个,就拿了个仪器,没有做任何过敏测试(做前粗略提过有些人会过敏)便使用了,做完没多久我就感到脸部刺痛,拿镜子一看,满脸通红,旁边的工作人员就说,我这属于对这个敏感的,必须用他们的药水清洗才能消除。因为脸部刺痛,看起来特别严重,我当时心情很慌,一心只想治疗好,就同意用他们的药水,工作员说有一千多两千多三千多的,最后我选了两千多的,工作人员拿着pos机过来要求必须先付钱,才能使用,为了尽快治疗,就同意了,可是他们却输入的3500,我问原因,他们说还有人工费。接下来,使用那个药水后,一点效果也没有,工作人员又提出,我这个有点严重,必须用他们9800的进口药水才行,不然根本好不了,后期会更严重,花费更多,为了尽快治疗,我也同意了,可是他们输入的却是19600,说是一边脸一只,当时只想治脸的我再次妥协,因为不打钱就不给用药,脸一直疼痛。事发后,才反应过来,被坑了,但是期间忘记留下证据,没有其他人在场,只有我跟那个美容店的工作人员,消费是pos机转账,美容店没有开据发票或者收据,请问我该怎么维权呢?

消费者维权
2019-05-30 07:35: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由于发票丢失或者未向经营者索要过发票,在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就比较困难,一些经营者也往往以没有凭据为由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要求。  消费者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首先应当注意寻找有无其他凭证可以证明购物这一事实。比如,寻找购物的收据或者电脑打印的小票,这些也能起到证明作用。还可以寻找人证,如其他受害者证言等。  
    2.要产品的生产者退货,赔偿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并不需要发票,只要有产品残骸并足以证明该产品为生产者所生产即可,消费者就可以索赔了。  
    3.如果消费者购买的这件没有发票的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已经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与经营者协商后又无任何结果,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可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要求赔偿,如果生产厂家拒绝的话,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第
    一、二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 所谓的证据,是指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依据,如果人证,物证等。就该问题而言,只要该“证明”能够事实,那么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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