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现在很多销售套路涉及到商品免费,但是到付且邮费极高,这就意味着其实实际商品成本在邮费中获取。那么这属不属于欺骗消费者?
消费者维权
2019-05-30 17:03:23
-
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1、安全权(新消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权(新消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新消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新消法第十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索赔权(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受教育权(新消法第十三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受尊重权(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果涉及本款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首先应当看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是否在六个月内,如果在六个月内的,则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否则,经营者可以此为抗辩,不承担举证责任。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