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家公司本来生产塑料产品,营业执照上面经营项目没有生产铸造用呋喃树脂和固化剂,但是该公司却生产铸造用呋喃树脂和固化剂。我想请教大家营业执照上面没有的生产经营范围,公司是否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经营范围后就可以生产了呢?还有就是生产铸造用呋喃树脂和固化剂是否属于行政审批行业和产品呢?

其它
2019-05-31 15:53: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广告业务的范围, 
    1.广告经营的种类,按照广告媒介形式的区别,可以分为经营印刷品广告。  按照是否含有涉外因素,广告经营可以分为经营国内广告、外商来华广告、出口广告。  按照广告内容的不同,广告经营可以分为经营商品广告,又可具体细分为经营电子产品广告、石油产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等;经营服务业广告。  按照广告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为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咨询五个基本类别。  广告设计,是指广告经营者根据广告主(出资做广告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广告目标要求,对准备发布的广告信息如何进行表现进行创意构思,编排组合广告创意构思的表现方式和方法,直至创作出可供制作的广告图洋、图表、样品等整个活动的全过程。  广告制作是指根据广告设计要求,制作出可供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作品的活动。  广告发布是指广告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媒体或形式,将已制作好的广告信息传递给广告对象的活动。  广告咨询是指广告经营者为广告主或其它广告经营者就特定的广告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预测、调查、分析评价、测定广告效果等的活动。
  • 总而言之,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在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尽管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越权交易行为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3、如果越权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具体到本案而言,尽管被告是一家农业生产资料的综合门市部,其经营范围确实没有经营钢材的内容,但原告对此并不知情,且当事人分处两地,原告难以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进行查证。因此,原告对于被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不知情的,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必然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会对交易安全造成损害。尤其应当注意到,被告是为了逃避违约责任才提出自己超越经营范围的事实。如果法院支持被告似是而非的请求,将会使本应由被告承担的责任转嫁到原告身上,这不仅对于原告不公平,对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不能体现正确的态度,故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正当合法请求。
  •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
    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
    原告只起诉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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