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小产权房纠纷,地皮是村里的,盖房的开发商把房子卖了,房款交给了开发商,怎么维权

2019-05-31 19:35: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 房屋产权纠纷怎么避免,怎样维权,  
    一、房屋产权纠纷怎么避免  
    (一)二手房产权  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弄清楚房屋的权属,凡是产权有纠纷的,即使房子再合适都不要购买,以免成交后拿不到房屋产权证,同时也会引起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另外,要特别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在验看产权证时,一定要查看正本并且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此产权的真实性。再有,有些单位在向职工售房时,为了维护单位人员的稳定,与职工签订有服务合同,原单位还有优先购回权。因此,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该房子的出售。  
    (二)按揭贷款的产权  抵押贷款购房,要把房地产权证抵押在银行,把借款全部偿还后,才能从银行取回产权证。所以,有的购房居民便不太在意,其实,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房地产权证是房屋所有者合法拥有的房屋凭证。在房地产交易中,是否拥有房地产权证,是能否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必要前提条件。合法的房屋所有者可以对房屋行使占用、使用、处置的权利。虽然购房贷款后产权证抵押在银行,但你还是有一份房产他项权证,如果你想在贷款期间处置贷款所买的商品房,只要与银行协调好,还是可以对你的房屋进行一定的处置。  
    (三)期房产权  开发商为了顺利推销预售房屋,往往在预售合同中承诺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事宜,以此保证购房者能够在房屋交付时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实践中,开发商只有凭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由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获得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并且开发商需要交纳一定的土地使用出让金。一些开发商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该开发商却已对尚未动工兴建的房屋进行了预售。等到房屋交付日,开发商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自然也无法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因而更不可能为购房者办证。  避免此类风险的办法就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尽可能对开发商的资信进行调查,注意查验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商品预售许可证,在可能的情况下,对预售房屋做实地考察。  
    二、房产纠纷怎样维权  
    1、争议双方直接协商是目前解决房地产争议的最常见途径  针对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购房者可以以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与房屋销售方直接沟通,指出问题并商议解决办法。  
    2、求助于消费者协会商品房购销产生争议  解决过程中单个购房者与开发商相比处于弱势,购房者可将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于当地消费者协会,求助消费者协会对相关商品房购销纠纷的买卖双方进行调解、处理问题。  
    3、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申请调解处理  针对所购商品房存在的与购房合同不符、施工质量、延期交付、物业管理、虚假广告、收费等问题,购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解、处理。  
    4、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之外的纠纷,如购房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购房者可依据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5、通过法院司法途径  购房者通过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的房地产争议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相关问题。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 一、业主维权是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是向当地房管局投诉的,另外视具体的侵权行为所归属的管理部门不同,具体处理。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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