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年前在工厂上班受伤,现在在和老板协商赔偿问题,现在把该给的所有资料全给了,现在又说缺少医嘱和我的身份证原件和我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这是第三次向我要资料了,我可以拒绝给吗。
-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
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员工在上班期间受伤,可以对用人单位提起
劳动仲裁及相关诉讼,根据工伤等级要求其赔偿,如医药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如涉及未签劳动
合同、未支付加班费、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也可一并要求赔偿。
建议来电咨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