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 我是一私企的高管 由于企业经营不善 长期亏损 拖欠本人工资近40万元 企业房产已经进入拍卖程序(银行有贷款)如果拍卖后 银行能否把欠我们的工资优先给付 麻烦给予解答 谢谢

拍卖
2019-06-01 11:06: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拖欠工伤期间应发的工资,非但不合理,而且不合法,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给工伤职工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4.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 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法院强制拍卖行为本身并不是私法意义上的行为,
    而是公法意义上的国家司法行为。
    首先,
    它与受指定的拍卖机构之间是
    一种司法协助关系,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可能平等,否则,法律规定的执
    行法院对拍卖机构的监督权及对因拍卖行为违法致使拍卖结果无效的
    撤销权是无法实现的。
    其次,执行法院与当事人、参与拍卖活动的其他
    利害关系人之间均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
    据此,执行法院即便是因违法
    行为造成有关人员损失要负民事责任的,也不会是违约的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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