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小区大概共有2202户,一期业主买房大多数是在2009年7月之前,一期是2010年9月26日大概交房1200-1400户,二业主买房大概是2012年3月之前,二期有800到100户,是2011年9月26日交房。小区不小也不大,成立业主委员会应该没问题,但至今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先后有三次成立业委会的筹备会,这当中有少数业主搅局,也有当初筹备会准备不充分,导致业委会没有成立,请问现在该如何正常操作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还有我们成立业主委员会按购房活同时间来看房地产开发商需要组织牵头吗?需要出首次业委会成立的相关经费和办公宣传经费吗?

2019-06-01 14:00:3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同一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1、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2、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如果业主总人数在10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管理职责。符合上面两个条件之一的建筑区划,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筹备组的必要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由人数为奇数的若干名委员组成,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为3至5年;委员的条件、人数、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一、如果你们现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应适用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二、召开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法定权利,无须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只需备案。 三,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四、原物业管理公司是由开发商选聘,具有前期临时性,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有权依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代表业主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员前期物业合同终止
    五、除特殊服务外,物业收费标准和范围一般由政府物价部门定价或指定指导价,业主也应遵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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