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安局立案以后,侦查结束后,以证据不足来,结案或撤销案件,如果不服该如何申诉,向哪一级部门申诉和起诉?

刑事辩护
2019-06-01 17:26: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 ,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具体规定如下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  
    (一)关于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和相关证据,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值得注意的是,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如果我国仲裁机构裁决事项超越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部分。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实践中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仲裁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仲裁机构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的;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未能陈述、进行辩论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质证等情形。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里的所谓“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结论有失公正的证据。其通常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纷争焦点或重要情节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此外,人民法院如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依职权主动裁定撤销该裁决。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较大的弹性,实质上就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具体案件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现实中,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等。  
    (二)关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首先应注意正确把握涉外仲裁的范围。我国法律对涉外仲裁的具体含义和范围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签订民商事合同的主体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民商事合同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应认定具有涉外因素,属于涉外仲裁范畴。涉港、澳、台的仲裁也应参照涉外仲裁处理。
  • 行政诉讼撤销是原告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也是原告放弃其诉讼请求的一种方式。分为:
    (1)原告自动撤诉;
    (2)推定撤诉,即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
    (3)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撤诉。
  • 刑事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尤其是经过具有较强证明力的抗辩证据的展示,可能使控罪证据发生动摇,这种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并不鲜见。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公诉方可以提出延期审理、变更起诉、追加起诉和撤回起诉的不同请求。
    前三种请求得到人民法院准许后,均不影响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是“撤回起诉”的请求,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做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一旦裁定生效,就会使诉讼程序改变原有的状态,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即告终结,并发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