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前段时间考试有这么一个案例\"被告王某和被害人李某因债务关系迟迟不能解决,王某于是找司机和亲戚赵某一起去要债务.期间被害人李某的合伙人关某和王某有亲戚关系,王某和关某设计在甲地抓住李某,将其带回乙地非法关押,司机和赵某并不知道王某和关某要非法拘禁被害人,只知道去要债,等被告将被害人带上车才明白要带人去乙地.事后经李某家人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抓获,经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和关某因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3年,司机和赵某因同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于是司机和赵某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没有同被害人有任何接触.既没参与在甲地的非法拘禁,也没有参与将李某带回来后的关押.不应该被判刑\"案例问题是司机和赵某应当获什么样的处罚.我回答是维持原判,不正确,希望各位大大给个建议!!!
谢谢.

刑事辩护
2018-08-10 19:17: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仕、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
    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2000.
    7.13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认定非法拘禁罪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坝u不构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应严格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如果合并抢劫则数罪并罚执行。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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