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潮南区峡山这边工作,厂名叫凯熙。这个厂规定是星期六休息,但很多次都以赶货为由让我们星期六也要加班,前星期员工受不了都商量罢工,那晚不给他加班。然后人陆陆续续下班,在人走得快差不多的时候我同事出于有责任心的行为看人都走了就把灯光的开关闸给关了,厂里调监控说因此行为影响它生产要罚款2000元。同事当然不同意,厂方说改1000,这可都是血汗钱,再不同意就说要报警。到了下午,他说500,然后报警警察叔叔说,这点小事就让治安去看能不能和解,但厂方态度坚决,后来让警察处理。去了那里也谈不出结果,毕竟这不关法律,然后厂方人先逃离丢下我们,无奈回来说要辞职厂方说如果辞职就不是罚500那么简单了,该怎么办?

2019-06-02 08:42:0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如果尽到了此条法律义务,用工单位还在扣押你的工资话,你可以按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发放拖欠工资外,还要提出让用工单位进行赔偿
  • 休息日、法定假日不让休息属于加班,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劳动法加班规定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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