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车停在路边临时牌照过期给人家车撞了请问这怎么处理

2019-06-02 18:02:3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车辆未挂牌照,发生事故,不影响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及调查登记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第
    (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
    (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