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开车撞了人,我全责现,住院我垫付了一万块钱,现在医院的钱用完了,保险公司垫付最多一万,可后期的费用保险公司说让我垫付,我是全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可保险公司说只报百分之八十

2019-06-03 03:31: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  
    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哪些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 交警和保险公司出现场,交警划分责任,保险公司评估定损,然后交警让你们签订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双方协商的协议,然后你自己掏钱修车,拿到发票联系对方到交警队处理,对方把钱给你,你们在交警队的处理结果上签字!你最好是让对方保险公司走快速理赔,车子开到他们定点维修的地方,修复车辆损失,你等着修好了取车就是了。
    不用你自己垫付!
  • 如果伤者没有生命危险,建议不要垫付医药费,让他们自费治疗,出院起诉保险公司,不要和保险公司签定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在推卸责任,建议带上材料面询律师。
  • 所谓“强制三者险”,是指国家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72号令)第七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同时,北京市施行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程序也要求,在进行机动车注册时候,必须提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也就是说,如果不购买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机动车根本不能上牌和验车,这就是国家强制要求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表现。所以有人认为,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三者险。  但是反对的意见更为强烈,我与很多业内人士的观点一致,认为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三者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说明强制三者险的具体情形应当是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不能说已经定了。在国务院出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对强制三者险的权利义务与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大大小小的不同不下30处。最主要的区别如下:  
    1、现行三者险的目的在于营利,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经营该险种和费率高低等问题;而强制三者险的目的是国家要保证受害人的权益,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按照不亏不赚的原则统一费率。  
    2、强制险不属于市场开放的范围,未来只有中资保险公司才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外资保险公司是不可以的。而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是中外资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  
    3、现行三者险中,保险公司可以对那些信用不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拒绝承保,而将来实施强制三者险制度后,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强制第三者责任险。  
    4、现行三者险的保险限额通常都是有几个档次可以选择的,比如5万、10万、20万;而强制三者险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现在有消息说大概是4万元。  
    5、现行三者险已经卖了很多年了,而《草案》中明确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业保险合同变更为强制保险合同”。  由此更可以看出,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本不是所谓强制责任保险,并且有消息称,由于在费率问题上争执不下,强制第三者保险的办法在今年也无法推出,这个糊涂帐还要继续扯下去。  问题在于,目前很多法院在审理涉及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险理赔等方面的案件时,法官都不看保险条款,就问两个问题:第一,有没有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保险限额有多少,然后就直接判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限额赔偿受害人。甚至有中级法院召集所管辖区法院,以内部讨论会的形式出了一个《适用〈道交法〉研讨会会议纪要》,这其实就是一个内部审判的指导意见了,指定了这类案件必须这样审理,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只有败诉,官司都不用打了。  这种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做法,看起来似乎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实际上不过是假象而已。这种建立在不公平的基础之上的保护,是以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为代价而保护受害人的。结果怎么样呢,牺牲保险公司来成就大众幸福的局面并没有出现。  保险公司并非慈善团体,必须有盈利才能运转。很多保险公司为了自保,就必须提高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等于又把这种社会成本转嫁给了投保的汽车车主。还有的保险公司还被迫限制保险限额,本来有人想投保2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保险公司最多承保10万元或者更少。对于一些风险较大的货车,各家保险公司干脆不承保他们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这些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最终还是无法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受害人的利益还是不能从根本上得以维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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