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14年1月购买的一套预售商品房,2015年7月31日前交房。根据合同约定:逾期90天可以退房,若开发商同意退房,开发商退全部己付房款,违约金为90天内每逾期一天支付已付款的万分之零点五,超过90天后每逾期一天支付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房屋总价113万,首付了45万,贷款68万,商业贷款,周期15年180期等额本金,从2014年5月开始还贷现已还款19期。经与开发商协调,对方不同意支付贷款部分的贷款利息,这部分约7万元。而按合同约定违约金约为3000元左右,远远低于我的损失。因此我诉求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全部已付款包括已月供贷款利息,法律上予以支持吗?

2019-06-03 17:39:5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房屋遇到拆迁而要向开发商征收的时候,往往会与开发商签订相应的合同,维护好个人的拆迁协议。新政下怎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

    是否属于合法建筑

    查看对照自己的房屋建筑是否有产权证书,是否能对抗第三者的主张;若没有法定的产权证书的话,是否有规划建设许可证?是否有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土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有买卖合同?等等,并抓紧时间补办产权手续;
  • 我国的违约金制度是一种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制度。在本质上,合同当事人在多数场合里约定的违约金是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填补。因此,非违约方向违约方主张的违约金并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弥补的损失。
    当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予以适当减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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