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早上快递了一份包裹并且付完款了,但是晚上的时候快递打电话说他少说收钱了。现在涨价了,要求我补齐。请问这属于欺诈消费吗?还有在我说他这种行为是欺诈消费的时候,他说让我等着。这又属于什么威胁吗?

消费者维权
2019-06-03 19:35: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消费欺诈认定:  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
    多数情况下,欺诈人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十分明显,也易于认定,但在少数情况下就很难认定。比如销售者出售产品,向消费者陈述时,销售者并不肯定陈述的真伪,但仍向消费者作出陈述,以致因陈述事实的虚假性而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陈述的一方,即销售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因为销售者不能判定其陈述的是否真实,也就不能以真实的事实陈述给消费者。在陈述时,销售者应当知道该事实若是虚假的,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此,这种情况可认定销售者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类纠纷,商场出售过期商品,但却是以打折促销的方式销售的,而且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打折商品,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过期产品,便以商场销售过期产品构成欺诈为由,要求退货并赔偿。
    对此,商场则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售出恕不退换”为由作为抗辩。有人认为,打折商品在质量等方面与非打折商品一定存在差别,既然商场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示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仍然购买,表明消费者自愿承担某种风险,商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商场出售任何商品,不论是否打折,都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包括不得出售过期商品。这是商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商场对消费者承担的合同义务。对于其不得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义务,商场不得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予以免除。
    有的商场认为,商品的保质期印在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商场并没有对保质期作任何修改,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
  • 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加倍赔偿消费者并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八)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二)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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