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
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华侨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有效通行证件、身份证;
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外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由本国收养组织和在华
代理人与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联系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