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儿子过满月,请人吃饭喝酒,酒桌上别的两个人吵架,我去说和,其中一个人不听,要闹事,我拿起酒瓶子打了过去,另外一个看我拿酒瓶子打后,他也过去打他,然后我被别人拉走后,饭店老板就把大门关了,那个被打的人就打开门,手里拿着一把菜刀说要砍死我,我就冲了过去,结果我头上被刀划了一刀,不严重,我就抱着拿菜刀的人,他还在骂,我就咬住拿菜刀的人的嘴唇,到最后那个拿菜刀的人牙齿掉了一个,嘴唇里外都逢合六针,请问这事情算不算轻伤,我的责任有多大

暴力伤害
2019-06-04 11:45: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侵权损害赔偿要根据伤情的实际情况,一般可以请求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出现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私下协商处理,也要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 因为饮酒在单位宿舍休息时窒息死亡不算工伤。
    1.很遗憾,上述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十五条之规定,无法认定为因工受伤;
    2.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三部两院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头、颈、胸、腹、盆、四肢,不同部位分别都有轻伤的认定标准,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及轻伤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