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91年前登记确认4人,06年拆迁补偿4人,2011年后土地所偷偷在原宅基地上增加1人,变成了5人份额,拆迁部门没有任何补偿,请问,原来签定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是否确认当时的拆迁协议无效。撤销原协议,重新补偿

2019-06-04 13:11:0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无效的情形:

    1.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者没被追认无效。

    2.拆迁人没有办理相关的拆迁手续,不具有拆迁的资格的。

    3.被拆迁人应当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拆迁人与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常见的是被拆迁人的亲属签订协议,但亲属不是被拆迁人之一。

    4.还有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一般来说,拆迁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拆迁人今早的履行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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