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家生产晾衣架厂的客服,平常负责客户的订单,安排发货。有两个客户是同名不同地的,发货的是时候因一时疏忽发错了人,打款的客户没收到货,没打款的客户收到了。这边跟他联系沟通,希望可以把货退回来或者货款打过来,但是他不承认提了货,就是敷衍,后来就直接关机,也不回信息,不接电话。我们联系物流,物流也说确实是他提的货,也可以证明,并且给他打了电话,他跟物流说货是他家工人提的,工人现在不干了走了。反正就是不想给了。这边厂里的意思就是是我的责任我得自己承担,我月工资是两千来块钱,发错的这批货款是1650元,对于我这个打工的来说还是挺难的,相当于大半个月白干了。我现在就是想知道货还能要回来吗?该怎么要回?如果要不回,我该全部承担这笔货款吗?厂里有权力扣除我1650元的工资吗?麻烦律师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2019-06-05 23:36: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们关键需把握两点:有证据证明欠货款的事实及催款依据。就算没有欠条,但只要有交货凭证且能证明货款数额也可以,同时,要注意该款项不要过了诉讼时效,因此需留下书面的催款凭证。
    必要的时候,直接起诉对方收回货款。
  •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这属于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的合法理由。对于用人单位扣工资的行为,我们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因为其中一些扣工资的行为其实是法律允许的,也就是合法的。
    当然要是认为用人单位扣工资违法的话,则一定要拿出足够的证据,不然的话就有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克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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