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要起诉前夫,要回我探望孩子的探视权,请问需要什么证据更有力

2019-06-06 09:21: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探望权是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新增的内容。《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知,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 1.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包括会面和交往;按时间长短,还可以分为暂时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暂时性探望也叫看望式探望,其特点是时间短,方式灵活,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地点去探视、看望子女。逗留性探望是由探望人领走该子女,并按时送回该子女,其特点是探望时间长,父或母与该子女有较长的交流和了解时间。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除此以外的其他亲属都不享有探望权。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一方。《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按照协议优先原则,应先由离婚父母对探望子女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协商确定。父母双方协议与法院判决相比,更有利于探望权的行使,毕竟父母了解子女的身心特征和作息时间,协议时会从子女利益考虑,而且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协议更容易自觉执行。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作为《婚姻法》新增的一项实体权利,当事人可以独立行使探望权。《婚姻法解释
    (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起诉离婚,一般是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共同财产平分;孩子跟最适合他成长的一方,另一方付给抚养费。
      
    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对新《婚姻法》有关探视权的规定进行立法补充,一是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利;二是增加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加大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使离婚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首先,乡(镇)、村以及街道办、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普及婚姻法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讲解、宣传新的婚姻法知识,使新《婚姻法》家喻户晓。其次,民政管理部门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时,可以发给他们一本《婚姻法》。法院在审查离婚诉讼案件时,也可以有针对地交待当事人依法享有探视权,以便使当事人心中有数,根据自身意愿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一次性案结事了,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三)对于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探视权行使的时间,笔者认为不易过于频繁,但应给予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充分的时间与孩子进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间隔时间更长,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随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生活。避免无节制、无规律的探视影响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及对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于探视权行使的方式,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采用。 比如见面;短期生活在一起;通信、通电
  • 探视权涉及的情况较多,可委托律师处理。涉及到律师费,可以和律师协商解决,参考如下

    (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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