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律师:工伤四级残疾人员退休后残疾津贴是多少

2019-06-06 10:52: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只要以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即可,无需缴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般认为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那就没有劳动关系,不能算工伤,只能按照劳务纠纷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过公开答复,可以按照工伤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答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 四级残疾不算是重残肢体残疾。下面是肢体残疾重残的法律规定。《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
    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