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家中有两亩农业用地,原本是1985年以前村里分田到户分给我爸、我姐、我叔三个人的,他们都是城镇户口,在市区里居住。今年年底老家村里落实国家土地确权政策,我叔因为之前爷爷去世后田亩簿上的户主名字写了他的就说这些田全部归他,还说他的子女都有田,没我家的份。他子女是1985年以后出生的。请问律师,如今土地确权,在村里发包方没有说收回农业用地的情况下我家城市户口是否能分到土地,进行确权?我家和我叔家的土地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土地纠纷
2019-06-06 13:02:4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第一步要明确的即是土地权属的概念,土地权属不仅包含土地的所有权,还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和他项土地权利。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归谁享有,即权属问题,引起的争议都是土地权属争议。  
    一.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存在其他任何所有权形式。  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仅是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存在三种形式:
    1.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2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3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人依法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根据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因此,基于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因此基于承包和批准取得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收法律保护。  
    三.土地他项权利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土地他项权利有以下特征:
    1.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2可以满足他人对土地利用的需求;3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外的人;4它的存在对所有人、使用人有一定的限制;5是生产、生活中客观存在的权利。  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地役权,指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通行权、排水权等;  
    2.地上权,指在他人土地上建筑、种植的权利,如建造厂房、住宅、种树等;  
    3.空中权,指在他人土地中空建造设施的权利,如桥梁、渡槽、高架线等;  
    4.地下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  
    5.土地租赁权,指出租人将土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6.土地借用全,如历史上形成的土地借用权;  
    7.耕作权,如单位征地后不用土地,应退给农民继续耕种,农民有权在土地上进行耕作,国家需要建设时对农民给予青苗补偿费;  
    8.土地抵押权  他项土地权利产生,或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是基于主体之间的约定,又或是基于历史原因而产生。无论何种原因产生他项土地权利,他项土地权利人的权利都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不同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向权利人颁发法律凭证,即土地证书。根据权利性质的不同,土地证书分为四种: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3.《集体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发给依法拥有土地他项权利的人。
  • 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村因土地纠纷败诉,错过了上诉时间,如果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再审。法院再审,应按法定的程序先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才可以准许再审。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