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被告侮辱,要求赔偿60万精神损失费,我该怎么应对

2019-06-06 15:03: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侮辱他人行为是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而不论采取何种形式。《民法通则》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民法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 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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