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因为公司经营不善,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我辞职的时候,我向会计要过来工资表,我把欠我的工资制成了一张表,然后向会计要过来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盖上,到年底我拿这张工资条去要工资,领导说我私自盖他公章,说我偷窃,已经报警了,请问我是在征得会计同意情况下当他的面盖的,算违法吗,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领导要扣我百分之五十工资,我觉得他没权利扣我工资,我应该怎么维权?另外,会计在没经过领导允许的情况下同意我在自己工资条上盖章,会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我的这张工资条可以直接当作证据起诉老板吗?他拖欠好多工人工资。

2019-06-07 09:02: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老板不给工资属于用人单位非法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合法工资,劳动者遭受交通事故,如果属于劳动者的责任的,劳动者需要依法承担,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非法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有欠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 1、劳动仲裁当事人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用人单位公司有义务保存工资发放清单2年,因此,两内以内的工资标准证明,举证责任在于公司,而并非劳动者;
    3、劳动者只需要提供自己主张的工资标准即可,无需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额工资)的行为。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其1至5倍的赔偿金。由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应支付的工资报酬及其25%的经济补偿。  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如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如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相应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的工资等。
  •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的,用人单位需要保障其安全权,并且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发放工资,如果不发放的,属于侵害员工的权利,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员工拿不到工资怎么办呢?在解决工资问题上,如果可以协商解决最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行,就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就要注意很多点: 首先在劳动争议1年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主要提交的材料。
    如果对仲裁裁决书不满,在15日内要提起诉讼。

    1、 协商解决。

    2、 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单位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

    公司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以及按照拖欠工资的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3、 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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