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乡下有一套父亲名下的房子,那套房子是母亲和父亲一起建立的,几年前母亲去世了!父亲又打算在娶!在父亲在一次结婚之前,打算把房子送给我!由于该不了房产上的名字!所以就去了村会计那!写了一份【房屋产权赠送协议】双方当事人都签了字??还找了一个中间人也签了字,上面还有手印!但是没有公章!这样的协议有效吗?如果以后父亲的后老婆也拿了一份这样的协议,我该怎么办啊?

2019-06-07 13:10: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因离婚需在房产证上除名的,只需夫妻二人签订协议,明确房子以后归其中一方所有,也不用缴契税。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的手续有以下几步:   
    1、持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   
    2、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   
    5、取证。
  •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
    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房产赠与相关规定
    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全文如下: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 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对于尚未实际交付赠与物的情况完全可以随时撤销(法定不准情况除外),并不违约。《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还规定了几种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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